●1998年1月,中国奥委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 其产品的包装袋上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中国奥委会名誉主席何振梁说,这场官司一定要打赢,它的教育作用比我们做多少宣传都要大。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金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五环标志,交付赔偿 金500万元,并在相关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1996年底,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当时为国家体委主任)、中国奥委会主席伍绍祖接到一封群众投诉信,投诉者是广东省干部疗养院两位离休老干部,信中说,他们食用了汕头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后发生呕吐、腹泻现象,由于其包装袋上印有“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选用食品”字样和奥运五环标志,所以对其质量深信不疑,直到在其包装袋内发现一只有毒的臭皮虫,才知道上了当。来信希望国家体委有关部门今后在接受各种赞助时加强检查措施,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荣誉不受损害。
几天后,这封信由国家体委办公厅转到国家体委器材装备中心装备部副部长王明晏的办公桌上,上面还有一句批示:食品类别的赞助一定要按照国家体委营养补剂食品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王明晏一了解才知道,原来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产品“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的包装袋上都印有“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选用食品”字样和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使王明晏感到不解的是,中国代表团从未接受过这家公司的赞助。
1997年1月,王明晏第一次拨通了汕头金味公司的电话,以个人名义向对方提出两条劝告意见:一,不要再继续使用五环标志;二,以金味公司名义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道歉。然而电话打过后,便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从1月到4月,王明晏给金味公司打了三四个电话,对方一直不理不睬。不得已,王明晏只好以国家体委装备中心的名义给金味公司发了一份正式公函,并委托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与金味公司交涉。对此金味公司答复说,即使我们真是擅自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同国家体委装备中心也没有关系。言外之意是,从法律程序上讲,五环标志是属于国际奥委会的,国家体委装备中心不是被侵权的主体,没有资格往里面掺合。
于是王明晏又以中国奥委会的名义再次给对方发函。这次金味公司答复说:“经研究,我们决定取消包装上的五环标志,待新包装设计出来后再逐步更换。”王明晏认为对方态度已有所转变,打算接受对方的方案。同时,他又给金味公司打了一个电话,提出三条意见,一是要对方报来更换包装的具体时间,二是要以公司名义公开道歉,三是新包装要先送交国家体委,征得有关部门的认可。
事情本来可以就此打住了,可是没想到过了一星期,金味公司突然给王明晏发来一份很长的文函,函中备述他们使用五环标志的理由,并附有一份“第26届世界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使用许可证”证书。证书内容是:“经第26届世界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批准,贵企业产品荣获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产品称号,并获许享用专利名称的使用权。”文末盖着“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的印章。
王明晏一查,这份证书根本就是伪造的,原来是有人打着中国奥委会的旗号在“征集经费”。他马上回复对方,指出这个证书是假的,同时再次强调,即使依照这份证书里的内容,金味公司也无权使用五环标志。
然而金味公司对此再也不予理睬。就在这段时间,金味公司为宣传金味麦片,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在北京西客站设立90平方米大型路牌户外广告,同时又在一个月内,在北京有线电视台连续做广告达28次。
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剩下只有一条路:对簿公堂。1998年1月,中国奥委会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告汕头金味食品工业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构成侵权行为。
王明晏说:“我们为什么要提出起诉?因为我们要制止这种行为。五环标志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当年组织的一个班子集体设计出来的,属于国际奥委会,又经过100多年来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才会具有今天这样广泛的感召力。它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无形资产,其中凝聚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金味公司的做法不但侵犯了国际奥委会的商标权,还侵犯了国际奥委会的知识产权。”直到这时,王明晏每次通过电话同金味公司交涉,金味公司的老板都没有露面,而一直是由一位秘书小姐同王明晏周旋。这位秘书小姐总是说:“我们不懂,见到证书上有五环标志,我们就照用了。”王明晏说:“我们认为他们不是不懂,而是钻法律的空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原准备于1998年3月开庭,并向金味公司发出传票,但金味公司以“管辖权异议”为由拒绝出庭。他们说,控方起诉我公司侵权,但是控方起诉的侵权人和侵权行为都发生在广东,因而北京地区的法院无权受理此案。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答复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虽然在广东,但是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在北京,北京很多大商场中都有“金味营养麦片”或“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出售,其包装袋上便印有五环标志,因此北京法院有权受理此案。为此,王明晏还会同北京市公证处的同志到北京一家商场专门买了一袋金味营养麦片,由北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封存,准备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作为物证出示。
金味公司不服,上诉高法,仍被驳回。
王明晏说:“现在回过头去看,对方其实很清楚侵权行为和结果的关系,他们之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非是要拖延时间,因为当时他们尚有大量库存商品需要出售。我们的目的是教育对方,不是想惩罚对方,如果我们想惩罚对方的话,可以通过法院或工商局,把他们的库存商品全部封存。”
由于这一周折,庭审时间被延至9月24日。就在开庭前一周即9月17日那天,汕头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投资方新加坡金味集团的董事兼总经理袁新成突然来到北京,要求会见中国奥委会负责人。国家体委器材装备中心主任魏雪平代表伍绍祖接待了他。袁新成对魏雪平说,他代表金味集团向中国奥委会道歉,并表示,只要中国奥委会撤诉,不管提出什么条件,他们都愿认真考虑。中国奥委会人士再次动了恻隐之心。王明晏说:“我们的目的始终是重在教育,既然对方表示愿意承认错误,我们也就同意将条件降低,只要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01万元。因为对方已经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产品称号多年,换句话说就是已经大量使用了中国体育代表团的无形资产,故应该交费。至于201万元的数目,那是因为在赞助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企业中,曾有一家麦片公司,当时它的赞助款项为200万元,金味公司不应低于这个数,所以定为201万元,多出的一万是象征性的。我们也曾考虑过撤诉问题,但是后来得知,一旦撤诉后,就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重新起诉。为稳妥起见,我们决定暂不撤诉,改为双方在法庭上持相互谅解态度,法庭则作调解处理,不做判决。我们把这个意见告诉了对方,对方也表示同意。我们当时认为事情已经解决了,魏雪平甚至已经向伍绍祖做了汇报,然而事后证明我们又上当了。”
9月22日,距开庭只有2天,国家体委办公厅突然转来一份投诉书,投诉者不是别人,正是金味公司,从落款日期看,投诉的日子正好是金味集团总经理袁新成在北京同魏雪平见面的那一天——9月17日。这份投诉书是投交给伍绍祖的,同时抄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务院监察部和新加坡驻中国大使馆,投诉的对象是国家体委器材装备中心,内容是:器材装备中心在负责处理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赞助征集工作中采取了欺骗手段,金味公司是受害者。桌面上好言好语承认错误,背地里四处投诉倒打一钯,原来金味公司是在玩弄一场骗局,企图诱使中国奥委会撤诉。
9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开庭审理中国奥委会诉汕头金味食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构成侵权一案,原告方面出席的是中国奥委会主席伍绍祖的代理人、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主任魏雪平和律师岳连,被告方面出席的是金味公司的法律顾问马俊强和律师孙国平。
双方在法庭上就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追加被告、索赔数额及依据以及中国奥委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的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方提出:侵权概念不明确,究竟侵的什么权?原告方指出,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第12至17条款及其附则中,明确要求各国奥委会应尽一切可能保护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力和利益。而五环则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志,属于国际奥委会,100多年来,经过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在世界上的影响越来越广泛,五环标志在世界各国人民的心目中越来越有认同感,成为国际奥委会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同时,五环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后,就具有了商业价值,这一价值可以通过国际奥委会的“广告赞助计划”即TOP计划表现出来。按照国际奥委会1997年至2000年第四期TOP计划,获得授权使用国际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企业,其向国际奥委会交纳的赞助额不低于4000万美元,平均每年不低1000万美元。国际奥委会用这笔钱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奥林匹克运动。金味公司对五环标志的盗用,不仅是侵犯了国际奥委会的商标权,而且是侵犯了国际奥委会的知识产权。
是否追加被告。金味公司提出,1995年9月至1996年7月,经广东省某传播中心等单位牵线搭桥,金味公司曾两次向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提供赞助款达13万元,该传播中心发给金味公司由“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征集委员会”盖章出具的《标志使用许可证》两份,金味公司采用了许可证下方的五环图案及装饰线条,将其印在该公司所生产的金味麦片包装袋上。因而,如果因为金味公司使用了五环标志而起诉金味公司,应将该传播公司等单位做为追加被告。原告方表示,不否认金味公司有被骗的可能,但这不能掩盖金味公司未能受权擅自侵权的行为。金味公司是否受骗与金味公司侵权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因而无需追加被告而使简单的侵权案复杂化。
关于索赔款额。被告方提出原告索赔款额为何从201万元增加到500万元。原告方答复是,这个数额是根据被告方的态度和国际奥委会的TOP计划定出的。根据TOP计划,使用奥运五环标志的企业要在每个奥运周期向国际奥委会交纳4000万美元,而深明五环标志价值的金味公司只花了13万元人民币,就使用了其他企业要每年付出1000万美元才能获得的权力并长达两年,这是一个天文数字的差别。此外,据原告方调查表明,金味公司自1996年使用奥运五环标志以来,其产品在中国国内的销售额达到2个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万元人民币并不算高。
中国奥委会的原告起诉主体资格。被告方提出,根据五环标志的注册证明,其商标所有权人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根据的《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和在《中国体育报》上刊登的通告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不能充当原告直接起诉,只能在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明确授权后,担当委托代理人的角色。原告方指出,中国奥委会是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并出示了当年8月6日国际奥委会发自瑞士洛桑的证明,证明同意中国奥委会为五环标志被盗用一事提出诉讼。
由于原告方在出示证明翻译件时,未能同时出示原件,法庭难以就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做出结论,故宣布暂时休庭,由双方继续补证。
第一次庭审之后,魏雪平和王明晏找到国际奥委会执委、中国奥委会名誉主席何振梁,请他与国际奥委会联系,根据中国国情和中国法律的特点,发来适当的证明。何振梁说:“这个官司一定要打赢,它的教育作用,比我们做多少宣传都要大。”
何振梁当天便将诉讼的有关情况打电话通知国际奥委会法律事务部。9月29日,即何振梁打电话后的第五天,国际奥委会便根据中国奥委会的要求,发来了相关证明,一共一式两份,一份是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开具的证明,另一份是按照当前西文流行的格式写出的证明,并告知中国奥委会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出示任何一份证明,从而明确肯定了中国奥委会做为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身份以及为维护国际奥委会的权益作为主体提起诉讼的资格。
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原告中国奥委会诉被告汕头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专用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金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五环标志,在相关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并承担有关的诉讼费用。
附记:判决宣布后的第二天,记者同原告方律师岳连通了一次电话。据岳连律师介绍,在此案审理期间,她为了取得参考借鉴,曾到国家信息中心上网查阅有关案例,并托人到专门提供涉外信息的北京现实信息咨询事务所搜集相关信息,结果都空手而归,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寻找过类似案例,均一无所获,因而,本案不仅在中国是第一例,在世界上可能也是第一例。